
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一、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02万元,并处以102万元罚款;二、对刘勇、孙殷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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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4:37:53